商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台阶破损、照明不足)等过错,导致被害人摔倒并引发旧病复发,商场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旧病复发导致的合理治疗费用。但需注意,若旧病复发与摔倒的因果关系较弱(如被害人自身疾病严重),商场责任可能被部分减轻。
若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不承担责任
若商场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如定期检查地面、设置防滑标识、及时清理障碍物等),且被害人摔倒系因自身原因(如未注意警示标志、穿高跟鞋不慎等),则商场无需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若被害人属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儿童),商场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若未针对该群体采取额外保护措施(如设置无障碍通道、专人引导),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若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商场责任可能减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若被害人对摔倒存在过错(如奔跑、玩手机未注意路况),可减轻商场的责任。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责任(如商场承担70%,被害人承担30%)。
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事发经过、商场安全措施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