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孩子面试时未被告知有试用期,现在却变相不让干并声称有试用期,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法律上没有“试岗”的概念,只有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面试时未明确告知试用期,而在入职后突然提出,这本身就存在不规范之处。
其次,关于变相不让干并声称有试用期的情况,如果企业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在试用期(或变相试用期)结束时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此外,如果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却在事后以试用期为由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如果企业试图通过延长试用期来规避法律责任,这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的长度有明确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企业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变相延长对劳动者的考察期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首先应当尝试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企业明确试用期的约定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工资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综上所述,孩子面试时未被告知有试用期,现在却变相不让干并声称有试用期的情况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