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合法,公司应当支付离职当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以下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
1. 工资支付义务与社保缴纳义务相互独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义务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与社保缴纳无直接关联。即使公司已为劳动者缴纳当月社保,只要劳动者在离职当月实际工作了13天,公司就必须支付对应天数的工资。
2. 社保缴纳不能替代工资支付
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但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与工资支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公司不能以“已缴纳社保”为由免除支付工资的责任。若公司主张“社保费用已覆盖工资”,需明确两点:
3. 劳动者可采取的维权途径
若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4. 特殊情形说明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定天数不支付工资”,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为由拒付工资。
建议: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或投诉解决;若公司态度强硬,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