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来上班,是否需要给双份工资,需分情况讨论:
一、传统裁判规则:不支持双份工资
传统裁判规则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其核心是社会保障属性,目的是保障工伤员工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不以提供劳动为前提。而正常工作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是员工提供劳动的对价。然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停工留薪期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为前提,如果员工能返岗上班,则丧失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基础。兼得会导致“一份劳动、双份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具体案例与观点:
- 深圳中院2015年裁判指引: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内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停工留薪期仍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确定,但不得同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
- 合肥市人社局典型案例:认为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工伤职工不能工作需接受治疗,如该前提不存在,则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不应享受,不能与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同时兼得。
- (2023)宁03民终411号判决: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上系对职工因遭受工作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如职工重新上岗后公司亦向其发放了工资,再次获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存在部分重复补偿之实,有违损失填平原则。
二、新裁判规则:支持双份工资(以深圳地区为例)
2025年5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某技术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案——工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期间返岗上班工资应另行支付》彻底改变了深圳沿用多年的裁判规则。
法院观点:
- 停工留薪期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伤治疗的医学需求而通过鉴定所得出的固定期间,在该固定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是法定的、确定的,而且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并无联系。
- 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另行提供了劳动,其应获得额外的对价。徐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应某技术公司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但这并不排除其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其在停工留薪期工作,实际上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健康状况下提供的劳动性质不同,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同时,其额外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
典型意义:
-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劳动者返岗后的工作,应视为额外的提供劳动。
- 工伤劳动者系劳动法所保护的特别群体,是劳动法体系中相对普通劳动者更为弱势的群体,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该类劳动者的权益,不应因为劳动者的额外劳动付出,而贬损了其原有的法定的工伤待遇。
三、法律建议
- 关注地区裁判规则:由于不同地区对停工留薪期内上班工资支付问题的裁判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关注所在地区的最新裁判动态和司法实践。
- 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即使在停工留薪期上班,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关于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约定就会按照新合同执行。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涉及工伤赔偿和工资支付等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来看,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来上班,是否需要给双份工资,需根据所在地区的裁判规则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传统裁判规则下,通常不支持双份工资;而在新裁判规则下(如深圳地区),则可能支持双份工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变化,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