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提到的“每天工作6小时,做六休一”的工作模式中,您确实是有权利索要加班费的,但具体是否构成加班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需要依据您的实际工作时长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做六休一”这种工作模式,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每周休息一天的要求的。但是,如果这种休息日的安排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实际上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加班费。
针对您的情况,每天工作6小时,做六休一,如果一周的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0小时,那么通常不构成加班,也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工作任务繁重、临时加班等),导致您一周的总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就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具体来说,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平时加班: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之外的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不低于您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周末加班:如果是在周末加班,且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您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如果您想索要加班费,建议您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您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然后,您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协商不成功,您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虽然“做六休一”的工作模式在表面上看符合每周休息一天的要求,但如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您就有权利索要加班费。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