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没有写开发票 税额谁承担责任-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开发票及税额承担问题时,责任承担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释规则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分析:

1. 根据税法规定,出租方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出租方作为提供租赁服务的一方,是增值税、房产税等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出租方仍有义务依法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若出租方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罚款等法律责任。

例外情形:若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如租金包含税费、租金为“税后净价”等)或实际履行行为(如承租方直接支付税款)明确约定税费由承租方承担,则可能突破法定原则。但此类约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条款明确性:合同中需清晰写明“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或类似表述,避免模糊用语;
  • 价格区分:若租金为“不含税价”,需在合同中注明,并明确税款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 实际履行一致性:双方需按约定实际履行,如承租方定期支付税款,且出租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与约定一致。

2. 合同未约定时,承租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出租方履行开票义务

若合同未明确税费承担,且双方对责任归属产生争议,承租方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 协商补充:与出租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税费承担方式及开票流程;
  • 诉讼主张:以“合同履行瑕疵”为由起诉出租方,要求其开具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未开票导致的损失,如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损失);
  • 税务投诉: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出租方未依法开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并处罚。

风险提示:若承租方自行承担税款但未在合同中明确,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 出租方否认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追偿已支付的税款;
  • 税务机关认定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要求出租方补缴税款,但出租方可能以“已由承租方承担”为由拒绝,引发双重缴税风险。

实务建议

  1.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增加“税费承担”条款,例如:“本合同租金为含税价/不含税价,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房产税)由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承担,具体税种、税率及支付方式如下……”。
  2. 保留履行证据:若实际履行中由一方承担税款,需保留付款凭证、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 定期核对税务:双方可约定定期核对税务缴纳情况,避免因漏报、错报导致法律风险。

总结:租赁合同未约定开发票及税额承担时,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但双方可通过明确约定调整责任。为避免争议,建议提前在合同中细化条款,并保留履行证据。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文本,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