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但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
一.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是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要求,无论劳动者是否为残疾人,都应一视同仁。
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三. 法律后果
责令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立即与残疾人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残疾人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惩罚。
四. 生活实例
我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残疾人或其他劳动者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