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老员工想走,要N+1合理吗”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N”和“N+1”的含义:
“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中的“1”则是指代通知金,其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又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即为代通知金。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老员工想主动离职,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获得“N+1”的经济补偿。因为“N+1”的补偿方式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而老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并不属于这一特定情形。
如果老员工希望获得经济补偿,通常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N”。
因此,老员工想走并要求“N+1”的经济补偿,并不完全合理,除非其离职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在大多数情况下,老员工主动离职应依据其工作年限获得“N”的经济补偿。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