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制定的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生效程序
例外情形
若市人大制定的是“不设区的市”(如县级市)的法规,则需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但实践中,县级市通常无独立立法权,其规范性文件多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无需报批。
提示:若您涉及具体法规的报批程序争议或合法性审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立法法及地方立法条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