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算约定明确么-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劳动纠纷

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特定情境下可以算作约定明确,但也存在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约定明确的情况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3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因此,在判断双方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时,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当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如果足以明确“当地”所指向地点的,则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指向地点的仲裁委员会。

  • 举例说明:如果所涉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又如,纠纷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的,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共同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然而,如果“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选择其中一家仲裁委员会补充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而无效。

  • 具体分析:
    •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所在地”或“当地”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区、县、未设区的市的上一级市设有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上一级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上一级市也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所在省有且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亦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省仲裁委员会。
    •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所在地”或“当地”指向的市有两家仲裁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市的上一级市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而所在省设有多家仲裁委员会,且当事人不能就选择其中一家仲裁委员会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建议

为了避免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当尽可能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确实难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可以考虑约定由某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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