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方仲裁委不算约定明确。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
- 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如果合同中仅提及“起诉方仲裁委”或类似的表述,但未明确指出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这样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因为“起诉方仲裁委”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指向性的仲裁机构名称,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受理机构。- 例如,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起诉方仲裁委仲裁”,但并未指明起诉方具体是哪个仲裁委,这样的约定就是不明确的。
二.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具体的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那么该仲裁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将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三. 建议
-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以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 及时协商补充协议:如果发现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应立即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补充协议来明确仲裁机构。
- 法律咨询:在无法确定仲裁机构或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起诉方仲裁委”不算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务必确保仲裁条款的清晰、具体和无歧义,以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而带来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