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原审被告死亡,再审怎么列明”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在再审程序中,若原审被告已经死亡,其诉讼地位的列明需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列明,主要依据的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列明:
- 若原审被告(现已死亡)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再审,则该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列为“申请再审人”。
- 若原审原告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申请再审,且原审被告(现已死亡)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被列为被申请人,则应按照再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列明“被申请人”。
诉讼地位的括号注明:
- 在“申请再审人”或“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注明当事人在原审(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现死亡,由其继承人XXX代为诉讼)”或“二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现死亡,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XXX代为诉讼)”。
- 若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且原审被告已死亡,则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可按照“原被申诉人(现死亡,由其XXX代为诉讼)”列明。
当事人信息的详细列明:
- 对于自然人当事人(包括原审被告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列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若不明确可不表述)、住址。住址应写为“住(具体地址)”,若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则应分别写明。
-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列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应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原审被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有多人,且均参与再审程序,则应分别列明各自的诉讼地位和信息。
- 若原审被告死亡后,无明确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或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则再审程序中可能无法直接列明原审被告的诉讼地位,此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的指示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当原审被告死亡时,在再审程序中列明其诉讼地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要求,确保诉讼文书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疑虑,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