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判决书中列明当事人的方式需根据其诉讼地位及继承情况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存在继承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五十条及《民法典》第161条,需由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
法院应依法终结诉讼(如涉及身份关系案件)或直接判决(如涉及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书主文列明原当事人姓名及“(已故)”,并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因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诉讼程序终结或判决依据。
若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死亡
判决书已生效的,不影响其效力,但执行阶段需变更执行主体为继承人。此时判决书无需修改,但执行裁定书中需列明继承人信息。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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