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后判决书怎么列明-郜永红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判决书中列明当事人的方式需根据其诉讼地位及继承情况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存在继承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五十条及《民法典》第161条,需由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 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法院应变更继承人为当事人,判决书主文中需列明原当事人姓名及“(已故)”,同时注明继承人身份信息(如“法定继承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 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终结诉讼或直接判决,但需在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说明当事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主文仍列明原当事人姓名并标注“(已故)”。
  2.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
    法院应依法终结诉讼(如涉及身份关系案件)或直接判决(如涉及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书主文列明原当事人姓名及“(已故)”,并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因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诉讼程序终结或判决依据。

  3. 若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死亡
    判决书已生效的,不影响其效力,但执行阶段需变更执行主体为继承人。此时判决书无需修改,但执行裁定书中需列明继承人信息。

实务建议:

  • 诉讼中及时提交当事人死亡证明及继承关系公证书,避免程序延误;
  • 若涉及多继承人,需明确各继承人内部权利分配比例,防止执行争议;
  • 境外当事人死亡的,需经公证认证程序确认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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