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当存在两个一般保证人时,债权人确实有权选择只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得到支持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起诉具有选择权。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主决定起诉全部或部分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的影响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明确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考虑诉讼时效:
追偿权的行使:
四、实例说明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的案例为例:小许向小丽借款,小胡和小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丽决定起诉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小丽有权选择只起诉小胡或小静中的一个,或者同时起诉两人。如果小丽选择只起诉小胡,且小胡和小静之间是连带共同保证,那么小胡需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法院判决后),之后他有权向小许追偿,也可以要求小静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当民间借贷中存在两个一般保证人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但具体责任承担和追偿权的行使需根据保证方式、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