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您第三次可以要求学校人事代理单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条件分析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聘用合同,每次三年,这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没有特定情形:您需要确保自己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也没有因非工伤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
三、后续行动建议
提出要求:在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您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学校人事代理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协商与签订:学校人事代理单位应当与您协商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订,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留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建议您保留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四、法律后果
如果学校人事代理单位违反规定不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单位需要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可以要求学校人事代理单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