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的物和第三保证人有先后顺序吗-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经济纠纷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当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即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并且还有第三保证人时,确实存在一个责任顺序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时,债权人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来实现债权。

具体来说,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只有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比如因为保证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就擅自提供担保,且债权人对此也未尽到审查义务),那么保证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不会超过债务人仍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在连带保证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再由第三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有效且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