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具体解释
连续工作满十年: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十年,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关于时间点的说明
- 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即《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
- 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之前,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2008年之后,并再次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符合这一规定。
四、结论
因此,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开始实施的。如果劳动者满足相关条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