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再次续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背景与条款解释:
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该条款明确指出,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定违法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款具体解释:
不同情况下的解答: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劳动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与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备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权益。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明确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条件。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沟通协商,明确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以达成共识并顺利续订劳动合同。
可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的选择和用人单位的合规操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