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修订-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劳动纠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该规定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规定旨在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其制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二、供养亲属的定义与范围

  1. 定义: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具体范围: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抚恤金待遇的停止条件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此外,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也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但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五、抚恤金待遇的核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我暂未了解到该规定有后续的修订或更新信息。若您有关于该规定的进一步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