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该规定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规定旨在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其制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二、供养亲属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具体范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抚恤金待遇的停止条件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此外,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也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但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五、抚恤金待遇的核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我暂未了解到该规定有后续的修订或更新信息。若您有关于该规定的进一步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