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工死亡的 哪些人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朱莉华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职工应工死亡的,哪些人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问题,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具体来说,这些亲属包括:

  1. 配偶:无论男女,只要与因工死亡职工存在婚姻关系,且依靠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即可视为供养亲属。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只要这些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8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即可视为供养亲属。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只要这些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即可视为供养亲属。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也可视为供养亲属。

  5.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同样可视为供养亲属。

  6. 兄弟姐妹:在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也可视为供养亲属。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同时,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也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但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将按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抚恤金。

最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而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