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段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劳动纠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相关权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以保障这些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二、供养亲属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以下亲属:

  1. 配偶: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条件。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遗腹子女。需满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需满足达到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如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分别对应男女),并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时,可纳入供养范围。
  5.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时,可纳入供养范围。
  6. 兄弟姐妹:在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且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时,可纳入供养范围。

三、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若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上述各类别中的具体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四、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就业或参军的;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死亡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资格的,可继续享受)。

五、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与资格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这一流程确保了抚恤金发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总结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制度。通过明确供养亲属的定义、范围、申请条件、停止享受情形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与资格核定流程,可以确保这一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