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是否约定仲裁条款来分别讨论:
未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
-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时,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
- 如果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那么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时,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管辖法院取决于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条款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则应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