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补缴1995年之前社保有劳动仲裁书确认劳动关系还必须有招工表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补缴社保并不一定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对于您提到的劳动仲裁书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并非补缴社保的必经程序。实际上,社保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权直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处理决定。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得到了明确支持。例如,在(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社保中心在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时,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无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
至于您提到的招工表,它并非补缴社保的法定必备材料。招工表通常用于证明员工入职时的相关情况,但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在实际情况中,社保部门会根据多种证据来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综上所述,补缴1995年之前的社保,并不一定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也不一定必须提供招工表。社保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果您在补缴社保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