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为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职责。
- 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直接体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权。
实践意义显著:
- 高效便捷: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避免了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来确定劳动关系的繁琐过程,降低了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 专业判断: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和认定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专业地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 保障权益: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能够更及时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影响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司法实践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多地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2022)沪03行终20号、(2021)鲁06行终号等案件,均确认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综上所述,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高效、准确地处理工伤认定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