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能否在工伤认定中确认劳动关系-陈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劳动纠纷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多方面的分析和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 第五条指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第十八条则明确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和确认。
  3.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五条: 该通知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权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方配合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这进一步确认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权。

二、实践意义

  1. 高效便捷: 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力,避免了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来确定劳动关系的繁琐过程。这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工伤认定程序更加高效。

  2. 专业判断: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和认定劳动关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他们能够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准确、专业的判断,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3. 保障权益: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有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影响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权利救济途径

尽管劳动行政部门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但若当事人对其认定结果不服,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总结与建议: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职权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工伤认定公正准确的追求。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若您在工伤认定或劳动关系确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