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90条 再审申请权-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赋予了当事人再审申请权。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存在错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再审申请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申请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这一期间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之日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再审申请的受理法院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必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再审申请的影响

即使提出了再审申请,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不会因此停止。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审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旨在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如果你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且符合上述再审条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