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是否应视为默认-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这一条款的前提是双方已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

其次,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仅凭员工未提出异议,不能认定员工同意降薪。这是因为,员工的沉默状态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如未发现工资减少、害怕失去工作等,不能简单地将沉默视为同意。

再者,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相关案例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在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公司单方降低员工的岗位技能薪资,员工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食品公司应当补足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否则单方面的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