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通知降薪,员工没提异议,不能视为同意。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该条款的前提是双方已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状态属于沉默,而非默示同意。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未发现工资减少、害怕失去工作等,不能简单地将沉默视为同意。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相关案例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在某案例中,公司单方降薪,员工未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在降薪前与员工协商一致,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事先约定或交易习惯,因此员工的沉默状态不能视为其同意降薪。
综上所述,公司单方通知降薪,员工没提异议,不能视为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单方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员工对公司的降薪行为有异议,可以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