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不能责令已调离的当事人写检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关系分析
- 劳动关系的终止:当事人已调离原单位,意味着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变更。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单位对当事人的管理权也随之终止。
- 责令写检查的性质:责令写检查通常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用于对在职员工进行行为规范或纪律处分。这种手段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因此,原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无权再对当事人进行内部管理,包括责令写检查。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原单位在当事人已调离的情况下,无权责令其写检查。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导致原单位的管理权也随之终止,而责令写检查是内部管理手段,需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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