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急刹急起车造成正在打电话的乘客摔伤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划分责任,但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除非能证明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是具体的责任划分分析:
一. 公交公司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及乘客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 操作不当责任:若急刹急起车是由于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故障等公交车方原因导致,公交公司通常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 乘客责任
- 乘客若未遵守乘车规定,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站稳扶好、随意走动、打电话等,导致自身受伤,乘客自身可能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在此案例中,乘客虽在打电话,但并未明确说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轻易认定乘客有责任。
三. 第三方责任
- 若急刹急起车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如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该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此情况并不影响公交公司对乘客的赔偿责任。
四. 特殊情况
- 若急刹急起车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突发极端恶劣天气等)导致,且公交公司已尽到合理避险和救助义务,可能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但此案例并未提及不可抗力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在划分责任时,应主要考虑公交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操作不当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受伤乘客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