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两次都不能完成工作业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应当严谨且符合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个基于劳动法规定的建议性表述:
因劳动者连续两次未能达到工作业绩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尊敬的[劳动者姓名]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本公司[具体部门]任职期间,经两次考核周期(分别为[第一次考核时间]至[第一次考核结束时间]及[第二次考核时间]至[第二次考核结束时间])均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工作业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业绩考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考虑并与你沟通无果后,决定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本通知书自送达您之日起生效,您的劳动合同将于[具体日期]正式解除。
三、后续事宜:
请您认真阅读本通知书,并妥善保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与我联系。
此致
[公司名称]
[日期]
注: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务必确保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