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勤工俭学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详细分析:

  1. 一般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

    • 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解释说明:在校生勤工俭学主要是为了锻炼自己、赚取生活费,并非以就业为直接目的。他们的工作时间灵活,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到餐厅做兼职服务员或家教,这些都属于勤工助学性质,不构成劳动关系。
  2. 特殊情况:可构成劳动关系

    • 条件说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校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并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且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案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同时用人单位也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 判断要素:在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需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相应报酬以及双方是否形成了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因素。

总结与建议: 对于在校生而言,在参与勤工俭学或实习时,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在校生时也应明确双方的关系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