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告辞退的禁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预告辞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患有职业病并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辞退该劳动者。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有责任继续雇佣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不得进行预告辞退。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辞退。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法律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预告辞退。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特殊保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对于长期服务且即将退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更多的稳定性和保障,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辞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预告辞退的禁止情形主要涉及到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女职工特殊时期以及长期服务且即将退休的劳动者等。用人单位在行使预告辞退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而辞退劳动者,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