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请求返还投保保证金 如何确定管辖-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返还投保保证金,如何确定管辖”,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请求返还保证金,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这一点是确定管辖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的,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返还保证金等纠纷的情形。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您请求返还投保保证金的纠纷仍然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返还投保保证金,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答案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