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结论很明确: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将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资格。
具体来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事假累计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假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但单位按照规定扣除了相应工资,那么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病假累计时长:
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影响年休假的享受。
综上所述,对于事假而言,如果职工请事假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20天,并且单位未扣工资,那么该职工将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资格。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职工应合理规划假期,避免因请假而影响年休假的享受。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您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