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车辆雇佣司机与挂靠公司的关系,一般来说,不应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这是因为,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并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也不对司机进行直接的指挥与管理,不支付司机的劳动报酬。司机的聘用、管理、薪酬待遇等均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负责。
实际案例分析:
- 以某案例为例,车主丁某将自己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雇佣李某为司机。后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李某是丁某自行聘用的驾驶员,由丁某支付工资并进行管理。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并未对李某的工作及岗位安排进行管理及发放工资,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在挂靠关系中,这些条件通常并不具备,因此难以认定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挂靠车辆雇佣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司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纠纷,应首先向车辆实际所有人寻求解决。当然,如果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