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情境,如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抢险救灾的行为性质以及军队服役致残的历史身份等。同时,即使符合上述情形,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禁止性事由,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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