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最高院、人社部:这五种情形没有劳动关系,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您的询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给出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以下是五种具体情形:
违法转包的情形:
- 当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转包人(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形:
- 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挂靠经营的情形:
- 在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因工伤亡的情形:
-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
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
-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总结:
在上述五种情形下,尽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以及适应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的发展方向。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