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除了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外,仍需独立承担以下法定责任:
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此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停发工资,且需承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护理费承担责任
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需按当地护工市场价格支付护理费,该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伤残津贴差额补足义务
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若该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此责任不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免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广东省五级伤残为50个月工资),该补助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行存在。
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承担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复发治疗费用,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目录外药品),用人单位需承担合理部分。特别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非法用工特殊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发生工伤,虽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用人单位仍需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10倍。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工伤等级、工资水平等关键信息,我将进一步计算补偿金额并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