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是否失效”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并未失效。
该规定是经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4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这一规定旨在妥善安置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规定中,详细阐述了安置富余职工的原则、措施、以及相关的待遇和保障。例如,它明确了企业应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的原则,并提出了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等多种安置措施。同时,对于富余职工在待岗、转业培训、放假、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辞职等不同情况下的待遇和保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了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富余职工安置工作中的责任和作用,要求他们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安置工作,并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
因此,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来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未失效。如果您或您所在的企业在富余职工安置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都可以参考这一规定来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