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如何安置富余职工,以及相关的安置措施和保障。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规定的目的与原则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该规定旨在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 企业的安置责任与措施
- 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等: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来安置富余职工。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任务: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并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 兴办独立核算企业: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六条,企业可以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三. 职工的培训与待遇
- 待岗和转业培训: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 有限期的放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并发给生活费。特别地,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期间发给生活费。
四. 特殊职工的安置
- 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职工的辞职与补偿
- 职工辞职: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后,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多种安置富余职工的措施和保障,旨在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