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工作12年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您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可依法主张其他相关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经济补偿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您工作12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您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标准的确定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您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过,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一般劳动者工资未达到此标准的,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其他可能的主张
建议:您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其不续签的原因及补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据,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途径维权。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