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多高温度不能工作-王勤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在高温天气下,劳动法对工作温度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根据具体温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来说:

  1.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时:

    •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在极端高温下暴露,从而引发中暑或其他健康问题。
  2. 当日最高气温在37℃至40℃之间时:

    • 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 在气温最高时段(通常是气温峰值的前后三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连续作业时间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即重劳动不超过20分钟、中等劳动不超过30分钟、轻劳动不超过40分钟,以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3. 当日最高气温在35℃至37℃之间时:

    • 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高温作业。
    •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以防止因过度劳累而引发健康问题。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劳动保护:

  • 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 制定应急预案: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特殊人群保护: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不得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其特殊健康需求得到照顾。

工资与津贴:因高温天气导致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不受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作为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补偿和鼓励。

法律依据:上述规定主要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来执行,虽然不完全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但都是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议:如果劳动者的高温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未发放高温津贴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