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式条款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上,一般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告知义务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的举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证明其已经采用了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来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例如,通过加粗、加黑、不同颜色字体或特殊符号标注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说明义务的举证:若对方对格式条款提出疑问或要求解释,提供方还需证明其已经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了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其举证符合前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具体要求,即采用了明显标识进行提示,并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那么其举证责任可以得到认可。
四、法律后果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即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款将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且在合同纠纷处理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重点审查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以判断相关格式条款的效力。
五、实际操作建议
提供方:在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醒告知义务的要求。建议采用显著方式对关键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并在对方提出疑问或要求解释时,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提示标识的截图、解释说明的记录等,以备举证之需。
对方:在签署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如有疑问或发现关键条款未得到充分提示或说明,应及时向提供方提出并要求解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提供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醒告知义务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