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通过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以此履行说明义务。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说明: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 主动提示: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加黑、斜体、不同颜色字体等)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种提示应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确保对方在签署合同前能够充分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
- 被动说明:当对方对格式条款中的某些内容提出疑问或要求解释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进行详细说明。这种说明应清晰、准确,确保对方能够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
- 充分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确保说明的内容充分、完整,不遗漏任何重要信息。对于复杂的法律术语或专业概念,应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以便对方能够理解。
- 针对性:说明应针对对方提出的疑问或关注点进行,避免泛泛而谈或回避关键问题。如果对方对多个条款有疑问,应逐一进行说明,确保对方对每个条款都有清晰的认识。
说明义务的履行证据
- 书面记录:为了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或者单独制作一份说明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 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应合法取得,且能够真实反映说明过程的内容。
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条款无效: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