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格式条款 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合同纠纷

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 提示义务的履行情况:

    • 显著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通常要求条款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呈现,如使用较大字号、不同颜色、加粗、加下划线等标识来突出重要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通常会以加粗或不同颜色的字体进行标注,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 适时性:提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进行,确保对方在了解格式条款后作出决定。对于持续履行的合同,若格式条款有重大变更,也需在合理时间内再次提示。
    • 位置要求:重要的格式条款应放置在合同中较为显著的位置,避免隐藏在冗长的附件或不易查找的链接中。
  2. 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

    • 主动说明:对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说明,涵盖所有重要方面。例如,在金融贷款合同中,银行工作人员应详细解释利率调整、逾期还款责任等重要条款。
    • 应请求说明:即使条款内容相对简单,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疑问或要求解释,提供方也应及时进行说明。
    • 说明方式与内容:说明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赔额”、“等待期”等专业术语,保险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解释。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提供方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中有明显提示标识的复印件、对方签署的确认文件、说明过程的录音录像等。
    • 相对方则需说明未注意或未理解条款的合理理由,如文化水平限制、提示方式隐蔽等。
  4.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若因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提供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应用建议:

  •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在拟定合同时,应确保重要条款以显著方式呈现,并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之时向对方进行充分说明。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 对于合同接受方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若发现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示例说明: 假设在一份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未对低赔偿限额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和充分说明。若收件人在签收时未注意到该条款,并在快递物品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时,快递公司以低赔偿限额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收件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并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因为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收件人未能注意或理解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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