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什么时候规定的-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法律规定背景与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公平原则: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旨在平衡格式条款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利益,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提示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1. 提示义务:

    • 清晰明确:提供方需确保格式条款内容清晰、易于理解,不得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
    • 显著提示: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关键条款,应采用显著方式(如加粗、加黑、不同颜色字体、特殊符号标注等)进行特别提示,使其与其他条款明显区分开来。
    • 适时提示:提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进行,确保对方在了解格式条款后作出决定。
  2. 说明义务:

    • 主动说明:对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说明,涵盖所有重要方面。
    • 应请求说明:即使条款内容相对简单,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疑问或要求解释,提供方也应及时进行说明。
    • 说明方式与内容:说明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三、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则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请求法院判定无效。
  • 赔偿责任:若因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提供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实际操作建议

  • 提供方:在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提示说明义务的要求。建议在合同订立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所有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接受方:在签署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要求提供方进行解释说明。

举例说明:假设您在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您注意该条款,也未在您提出疑问时给予充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因未注意该免责条款而遭受损失,您有权主张该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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