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类材料,这些材料由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来源不合法或内容不真实等原因,无法被法院采纳:

  1. 非法证据:

    • 解释: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原则,那么该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例子: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或威胁,迫使当事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种陈述在行政诉讼中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采纳。
  2.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解释: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除非有特殊情况且能够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复制品。如果复制件、复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或者核对后存在差异,那么这些复制件、复制品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例子: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合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且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这份复印件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无法被采纳。
  3. 证人不出庭作证且无正当理由的书面证言:

    • 解释: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然而,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言,那么这种书面证言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力将受到质疑。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这种无法当庭质证的书面证言。
    • 例子: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关键证人的书面证言,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且无正当理由,那么这份书面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
  4. 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

    • 解释:鉴定意见是行政诉讼中另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然而,如果鉴定意见是由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出具的,或者鉴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种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例子: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由非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但该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这份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
  5. 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解释: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可靠,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如果证据材料无法辨明真伪,如模糊不清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存在篡改、伪造嫌疑的书面材料等,那么这些证据材料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例子:当事人提供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但录音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明说话人的身份和具体内容,那么这段录音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法院审查证据的重要标准。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无法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准备行政诉讼证据时,当事人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