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指哪些-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若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出示合法证件、没有合法的搜查手续,或者违反了其他法定程序,此类证据将因程序违法而不具有证明力。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进入其住宅进行搜查并取得的证据,就属于此类。
  2. 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材料

    • 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若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住宅安宁权等),则所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比如,在他人住宅内秘密安装摄像头拍摄的证据,就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被排除。
  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使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获取信息,违背了自愿和公平原则,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也不具有证明力。例如,通过威胁或贿赂方式获得的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若无正当理由超出此期限,即使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也因其不符合程序要求而不具有证明力。这有助于确保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 对于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不能在国内行政诉讼中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6.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原件、原物是证据的最佳形式。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原物,且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同时对方当事人对复制件或复制品不予认可,则该复制件或复制品不具有证明力。这有助于防止伪造或篡改证据的情况发生。
  7.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证据应保持其原始状态,以便准确反映案件事实。若证据被人为地进行技术处理(如剪辑、修改等),导致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则不具有证明力。例如,经过剪辑的视频证据,若无法证明其原始状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证人需具备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才能提供有效证言。若证人因精神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则其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这有助于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9.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情形。

法律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避免因证据问题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 若对证据的证明力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可能后果:

  • 若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可能导致法院不予采纳,从而影响案件的胜诉机会。
  • 在某些情况下,提交非法证据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如有任何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