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遗嘱监护中父母双方分别指定监护人,如果两个人指定的监护人不一样怎么办”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当父母双方在遗嘱中分别指定了不同的监护人,且这两个指定存在冲突时,就产生了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方的遗嘱为准,而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首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这些机构在指定监护人时,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做出选择。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会担任临时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旦监护人被指定,就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这意味着,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当父母双方在遗嘱中分别指定了不同的监护人时,我们应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机构来依法指定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